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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向原告林月借款人民幣
20
萬元,并出具借條,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。現借款期限已滿,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。”
“綜上,原告林月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,本院予以支持。”
“判決如下:被告林秀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林月償還借款本金
20
萬元及相應利息……”
我靠在洗手間的墻上,長長地出了一口氣。
贏了。
回到座位,我給陳律師發了條消息:“收到判決書了,謝謝。”
她回得很快:“恭喜!意料之中。”
下午五點多,我收拾東西準備下班,手機響了,是林陽。
我遲疑了一下,接了。
“姐……”
他的聲音聽著很慌,“你是不是真要賣房子?”
“我沒要賣房子。”
我邊走邊說,“是法院判媽還錢。她還不上,法院就會執行她名下的財產。”
“可是……那套房子我們全家都住著……”
“全家?”
我走出辦公樓,外面的風很大,“林陽,你結婚的時候,誰問過我愿不愿意拿出二十萬給你買房?”
電話那頭沒聲了。
“現在房子要沒了,你來問我?”
我笑了,“你應該去問媽,她當初為什么要寫那張借條,又為什么要攪黃我的工作。”
“姐,你別這樣……”
“我沒怎么樣。”